隨著AI技術發(fā)展和新商業(yè)模式的應用,AI繪畫逐漸走入公眾視野——用戶只用輸入關鍵詞和相應指令,AI繪畫軟件就能自動生成精美的手繪風格畫作。2024年6月2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在線開庭審理了四起畫師起訴AI繪畫軟件開發(fā)運營者的著作權侵權案件。這是全國首例涉及AI繪畫大模型訓練的著作權侵權案。
四起案件的原告均為插畫師,同時也是某內容分享平臺的注冊用戶,他們發(fā)現有用戶在該平臺上發(fā)布了帶有明顯模仿原告作品痕跡的圖片,這些用戶均表示這些圖片系通過某AI繪畫軟件創(chuàng)作。原告進一步查詢獲知,涉案某內容分享平臺上線了該AI繪畫軟件。此外,涉案AI繪畫軟件在該分享平臺上亦有官方主頁,并自稱“某內容分享平臺(該平臺名字)AI”。原告認為,三被告未經原告允許,將原告作品用于訓練AI模型并應用于商業(yè)用途,已經遠超合理使用范疇,共同對原告權益造成嚴重侵害。
原告主張,被告抓取原告作品輸入AI模型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涉案AI繪畫軟件提供原告作品與其他圖片雜糅、混合產生新圖的技術服務,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被告行為還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作為物料訓練AI的權利。涉案AI繪畫軟件習得原告作品的繪畫風格后,“一鍵生成”的大批量圖片可以輕松替代原告一筆一劃繪制的作品,殘酷擠壓原告依托其作品獲得收益的空間,對原告作品未來的市場造成毀滅性打擊。因此,被告應當停止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AI模型中使用原告作品、剔除模型中與原告作品相關的學習成果等,并賠禮道歉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被告一、二辯稱,第一,原告訴訟請求不明確;第二,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與涉案AI生成圖片不存在實質性相似;第三,被告大模型訓練行為即使使用原告作品亦應構成合理使用;第四,被告盡到了提示義務。綜上,被告一、二行為不構成侵權。被告三辯稱,原告以被告三運營的某內容分享平臺的用戶協議條款為切入點,推測被告三將原告發(fā)布于某內容分享平臺的作品提供給被告一、二,該主張無事實依據。被告三未實施任何涉案爭議行為,與其他被告各為獨立的法律主體。涉案某內容分享平臺用戶協議條款是內容分享平臺常見的通用條款,并不具有特殊性和唯一性,亦不存在原告主張的目的或情形。原告同樣接受了其他平臺與本案中某內容分享平臺用戶協議條款實質相同的其他平臺用戶協議,并在上述其他平臺發(fā)布其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相同的美術作品,更提供了原圖下載。換言之,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在多個相同性質的內容分享平臺公開發(fā)布、提供下載,某內容分享平臺不具有特殊性和唯一性。因此,被告三不論從何種角度,均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中,訴辯雙方圍繞上述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原告申請技術輔助人員出庭,就AI大模型訓練相關技術問題進行了說明。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